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治理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主题,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产业和制度等方面的国际竞争也格外激烈。2017年7月,我国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面向2030年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美国近年来也陆续提出多部人工智能相关法案。欧盟则强调促进可信人工智能发展,并明确提出“技术主权”“数字主权”,以加强欧洲在数字科技中的领导地位和战略自主权。
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深圳、上海两地作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高地,覆盖了从底层硬件、核心算法到上层应用等较完整的产业链条。但我国人工智能产业仍存在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研发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底层资源和数据要素流通不足、应用落地困难、制度滞后于产业发展等问题。两部条例致力于破解产业发展难题,在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措施上包含如下重点和特色:
首先,激励人工智能基础研发,保障产业自主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相关基础研究是保障产业持续发展、占据世界引领地位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数字技术产品领域的供应链安全遭到重大挑战。我国必须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对高端芯片、操作系统等“卡脖子”的关键数字技术加强攻关,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两部条例均规定了一系列促进人工智能基础研发的措施,包括针对基础研究进行系统部署,制定政策鼓励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加强对重大科研平台的支持力度等。这是对市场激励不足的重要补充,是对我国人工智能科技自立自强的有力促进。同时,两部条例也都明确要继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这对促进人工智能产业持续高水平创新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夯实人工智能“新基建”,构建产业生态优势。算力、算法、数据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三大基本要素,两部条例均就促进这三大基本要素发展作出相关规定。算力是人工智能运作的基础。两部条例都规定,推进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开放既有的算力资源等措施,以保障算力供给,特别是使中小企业获得普惠的公共算力。算法是人工智能的核心。两部条例均强调,对开源开发平台、开源社区等予以支持,对开放关键共性技术进行鼓励和支持,这对加强高水平算法的广泛使用和增进算法透明均有积极意义。数据被誉为人工智能的“石油”。两部条例都涉及了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分类有序开放、建立共享目录和共享规则等系列措施。特别要指出的是,深圳还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其中专章规定了在促进数据要素流动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两地列出的这一系列措施,实质上为人工智能领域的“新基建”奠定了政策基础。
最后,鼓励人工智能应用,以伦理和法治推进科技向善。人工智能的发展除了依赖技术和产业本身,社会公众的信任和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也是重要基础。两部条例均强调了“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是数字时代保护数字人权、实现数字正义的核心要求。两部条例强调伦理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人工智能分级分类治理、发展和安全统筹协调,为人工智能的有序、向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总体而言,两部条例为充分发挥当地人工智能产业生态优势、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可信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相信条例的通过实施,能够更好地帮助两地把握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机遇,打造国际一流的人工智能产业高地,为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立法提供更多有益探索,同时也能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提供中国经验。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